******事务所提交相应文件并参与。具体公告如下:
1.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南京航道事业发展中心法律顾问
1.2服务范围:南京航道事业发展中心(含所属直属单位及航道建设指挥部)
1.3服务时间:本项目采取一次采购三年使用、实行一年一考核一签合同的办法。经采购人考核优秀,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续签下一年度服务合同,但成交价格不予调整。合同期满若采购人未获得预算批复或需求取消,则合同到期终止,不再顺延。
1.4预算金额:最高限价5万/年,最终报价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1.5服务内容:
(1)提供日常咨询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接受相关法律咨询、提供风险预判的意见。
(2)起草、审核、修改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文件;对中心及其所属单位的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每年300件左右,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3)对航道相关业务工作提供律师专业分析意见、解决法律问题的具体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或者提供与业务密切相关的标准合同文本等。
******事务所特别审查同意,以法律顾问名义做出授权声明。
(5)参与重大商务谈判。
(6)提供法律培训和法律信息。
(7)参与对涉法涉诉涉信访来电、来信、来函、来访人员的接待与处理。
(8)需要驻点办公的,双方协商确定。
(9)完成顾问单位交办的其他日常涉法事务 。
2.申请人资质条件
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并提供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2.1供应商的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请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参加本次磋商活动前的会计报表,成立不满一个月不需提供);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相关加盖公章的承诺函);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磋商活动前六个月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5)参加磋商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磋商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2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供应商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应当取得律师执业证,近两年年度考核备案称职(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资格证复印件);
(2)本项目接受分支机构参加响应。(分支机构参加响应的,请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
(3)项目负责人须有15年以上的律师执业经历,指派律师团队成员人数不少于3人。签约后须保持团队人员固定、且以团队形式持续为受聘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提供证书复印件)
******事务所承诺企业本身及指派的律师在2021年以来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格式自拟)
(5)项目负责人具有为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经验和航道项目服务类似案例。
2.3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比选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关联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磋商活动;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磋商活动。采购人通过“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
凡具备以上条件,愿意参加该项目报价的单位请于12月 6日17:00前将相关材料邮寄或速递至: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397号南京市航道事业发展中心。我们将结合报名单位的资质及影响、项目报价等方面的情况,综合比选一家法律顾问单位。邮寄或速递方式的报价文件送达时间晚于报价截止时间,或以传真、电报、电话等方式递交的报价文件恕不接受。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杨工?? 联系电话:******
1.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南京航道事业发展中心法律顾问
1.2服务范围:南京航道事业发展中心(含所属直属单位及航道建设指挥部)
1.3服务时间:本项目采取一次采购三年使用、实行一年一考核一签合同的办法。经采购人考核优秀,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续签下一年度服务合同,但成交价格不予调整。合同期满若采购人未获得预算批复或需求取消,则合同到期终止,不再顺延。
1.4预算金额:最高限价5万/年,最终报价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1.5服务内容:
(1)提供日常咨询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接受相关法律咨询、提供风险预判的意见。
(2)起草、审核、修改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文件;对中心及其所属单位的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每年300件左右,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3)对航道相关业务工作提供律师专业分析意见、解决法律问题的具体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或者提供与业务密切相关的标准合同文本等。
******事务所特别审查同意,以法律顾问名义做出授权声明。
(5)参与重大商务谈判。
(6)提供法律培训和法律信息。
(7)参与对涉法涉诉涉信访来电、来信、来函、来访人员的接待与处理。
(8)需要驻点办公的,双方协商确定。
(9)完成顾问单位交办的其他日常涉法事务 。
2.申请人资质条件
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并提供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2.1供应商的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请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参加本次磋商活动前的会计报表,成立不满一个月不需提供);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相关加盖公章的承诺函);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磋商活动前六个月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5)参加磋商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磋商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2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供应商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应当取得律师执业证,近两年年度考核备案称职(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资格证复印件);
(2)本项目接受分支机构参加响应。(分支机构参加响应的,请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
(3)项目负责人须有15年以上的律师执业经历,指派律师团队成员人数不少于3人。签约后须保持团队人员固定、且以团队形式持续为受聘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提供证书复印件)
******事务所承诺企业本身及指派的律师在2021年以来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格式自拟)
(5)项目负责人具有为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经验和航道项目服务类似案例。
2.3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比选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关联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磋商活动;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磋商活动。采购人通过“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
凡具备以上条件,愿意参加该项目报价的单位请于12月 6日17:00前将相关材料邮寄或速递至: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397号南京市航道事业发展中心。我们将结合报名单位的资质及影响、项目报价等方面的情况,综合比选一家法律顾问单位。邮寄或速递方式的报价文件送达时间晚于报价截止时间,或以传真、电报、电话等方式递交的报价文件恕不接受。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杨工?? 联系电话:******